新闻中心 /News
绕开“版权”谈公共数字阅读都是割韭菜!
绕开“版权”谈公共数字阅读都是割韭菜!近年知网、超星等数据库的侵权案件频发,数据库模式一直为人诟病的“版权问题”浮出水面,揭开了以数据库建设公共数字图书馆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数据库模式究竟能否成为公共阅读数字化革新的正确路径,带动公共图书馆实现转型升级,需要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建设公共数字图书馆的本质是借用技术解决读者阅读的便捷性,而实现这种便捷性的前提,是要保障电子书使用的合法性,否则公共数字阅读的普及和发展便无从谈起。而在版权问题上,数据库模式又是如何做的呢?
这些年各大高校、公共图书馆在应用数据库的过程中,没少在版权问题上吃亏,频频陷入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问题引发的版权纠纷之中,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非转让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其合作方式是与出版社明确协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而达成授权许可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电子书与出版社的合约到期,不仅平台技术方不得将该电子书放入数据库售卖,已经购买或获赠该电子书的图书馆也必须采取下架处置,停用该书,否则将共同构成侵权。
202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起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最大的电子图书数据库母公司)、绵阳市图书馆侵犯其对《工程经济学》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判决绵阳图书馆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业内人士统计,在过去涉及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的1856件案件中,图书馆因其他主体侵权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共计1492件,占了80.39%。
数据库模式能迅速抢占市场的优势就是高资源量和低价格。试问,一个数据库售价低至几万,却包含数十万本电子书,若按正版支付高昂的版权费用,如何能实现“合法的低价”?走捷径、钻法律空子才是其保本获利的基本手段。
当初谷歌公司要建立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也造成过轰动一时的全球作家反对浪潮。该数字图书馆利用“谷歌图书搜索”功能为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图书和获取图书信息的服务,其中包含近千万种图书,却并未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引发各国作者维权。
还有2019年电子工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国内十二家专业出版社,发布联合声明,谴责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有相关公司及关联公司未获得授权盗版各社电子书,开展商业服务。
此类案例多不胜举。随着作者与出版社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关于数据库侵权的案件愈来愈多,应用“数据库”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大增,可以说各界苦“数据库”久矣。
其实是有的。数据库模式的风险问题,其根本在于应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建设数字图书馆,难以给予电子书归属权保障及可持续合法使用的权限,致使公共图书馆在数据库的实际使用中,“底气”不足,如履薄冰。
通过什么方式处理版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提出了一套创新的解决方案,就是通过改变电子书出版发行模式,让电子书以“复制权”“发行权”经由网络正式出版,然后按本发行,成为可独立销售的正版文本电子书。这套模式解决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明确了电子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使电子书的使用在法律层面得到永久的合法性保障。
因为经过出版的电子书,可以像纸书一样,成为独立商品进行流通和自由买卖。如此,无论是图书馆还是个人,均可以获得所购电子书的所有权,合法进行借阅、捐赠等处置操作,并能将电子书作为个人或图书馆的数字资产,永久使用。这是保障公共数字阅读能够长久、广泛开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熟知的数据库模式是采用一本电子书并发执行处理多人在线阅读的并发式服务机制。其具体并发数受合同约定限制,在电子书阅读服务中,图书馆难以根据用户对每一本电子书的实际阅读需求调整并发数,及时升级服务,存在冷门书闲置、热门书不够看的情况。
这种模式的机制,是通过电子书单本借阅、回收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数字阅读服务。和实体图书馆的纸书借阅模式一样,数字图书馆可以灵活按需挑选书目、采购电子书,馆藏几本就可以向读者出借几本ayx爱游戏,然后通过读者线上自助借阅、自助归还,或到期系统自动回收的方式,及时收回外借电子书进行下轮借阅服务,实现电子书借阅效率的最大化。最重要的是,图书馆可不受技术平台方限制,自主决定阅读服务内容和规则,包括电子书对外借阅数量、借阅频率等。
所以说,解决电子书合法性的问题,可以反哺公共阅读服务能力,使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更为符合市场规范、拥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开展可持续的公共数字阅读。如此,才能进一步谈及全民数字阅读的可能性,使公共数字图书馆真正成为全民阅读云基础设施的重要根基,实现高质量发展。